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《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法》的通知: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,经本人申请,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“学位证明书”。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。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学位证补具体流程,供参考:
1、本人申请,填写学位证申请《学位证明书审批表》。
2、登报声明,在当地日报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。
3、携带个人申请、审批表及登报挂失发票和报纸依次到毕业系、档案馆复印:学籍成绩总表、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、学位申请书,理相关手续。
4、院教务公室领取《学位证明书申请表》,申请人到学院教务公室领取《学位证明书申请表》,填写好表格中的相关内容,并按要求准备材料。
5、经学位公室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后,学位公室理证明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