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九条: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,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毕业证丢失或者损坏(比如毕业证上面的照片掉了),最好的法就是理毕业证明书。
毕业证书丢失后,本人应首先登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,并写出书面材料,写清自己的入学时间、毕业时间以及所学专业、年龄、性别和现工作单位等,然后携带本人有效证件,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录取审批表、毕业证书存根(领取毕业证书签名表),再到教务处(研究生到研究生院理,成人类毕业生到继续教育学院理)理其他手续。
经核查无误后,学校将材料和录取审批表一同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申学历证明书。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情况核准后,即可补发学历证明书。